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条件
冠四川(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并且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调整: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原件;4、登记机关签署受理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或行政许可印章。
备注:调整登记机关的,提交以上材料及迁入、迁出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意见到省局窗口现场办理并移交原档案材料。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或签字。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六、办理地点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上午9点—12点
下午1点—5点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45773
(二)网址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www.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www.egov.sczw.gov.cn。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scaic.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咨询窗口:028-86936179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028-8652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