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NATIONAL POLICY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2014-08-20 10:05:2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推动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服务区域经济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是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一流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五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为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条件和增值服务的机构。要大力提高创业辅导、技术平台等孵化条件和技术转移能力,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开拓、法律财税等专业服务能力,重点改善园区金融投资的环境与能力,拓展大学科技园的融资服务渠道。

第七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将高校资源优势与地方特色产业相结合,通过与地方共建技术平台和中试基地,面向产业需求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转化,为提升产业竞争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区域经济提供支撑。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并提交《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4.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固定区域不超过3个、面积达15000平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及以上。

5.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

6.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7.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和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8.园区内有风险投资、金融机构进驻,园区筹措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并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案例。

9.园区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10.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的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11.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中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现金部分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7.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8.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留学生、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的331日前将上年度的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条件的,不再列为国家大学科技园;不再列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待具备条件时,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三条 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继续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扶持等政策。

第十四条 科技部、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组织制定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根据建设发展绩效,对成绩突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科技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贯彻执行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六条 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条 推动建立大学科技园信息平台,鼓励组建大学科技园协会组织或区域性战略联盟,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大学科技园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20061124日发布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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