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2号),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失业半年以上青年符合政策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等群体符合人数规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省国有企业挖掘潜力,稳定和扩大高校毕业生招用规模。(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
二、稳定政策性岗位规模。完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编制资源配置,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总体稳定,加强各项招录(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衔接。(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提高法治工作部门招录具有法学和其他学科双学位、法学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学科或研究方向教育背景的人才比例,适当放宽艰苦边远地区法治工作部门公务员招录条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县级新冠疫情社区排查专班、乡镇(街道)或乡镇(街道)社工站等设立公共卫生特别服务岗,招募一批医药卫生类专业、社会工作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医疗卫生、校医辅助、疫情社区排查防控等工作,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拓宽基层就业空间。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按规定享受高定工资、试用期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首次申报评审职称提前1年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省属高校的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连续服务三年及以上,按规定予以学费奖补。(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稳定招募规模。(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财政厅)
四、支持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给予每个1万元的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2024年12月31日前建设900个“天府微创园”,持续实施“青创计划”,延伸创业服务体系。(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加大青年创业项目支持力度,对评审通过的四川科技英才培养计划创新创业苗子工程培育项目给予1万元至5万元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建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对新建的国家和省级众创空间、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五、支持灵活就业。鼓励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青年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青年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七、开展困难帮扶。对学籍在省内高校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残疾、特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残联)免除今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今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可申请延期1年偿还,不计复利,毕业生因疫情影响今年未及时还款的,不影响征信。(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
八、提升招聘质效。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持续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智汇天府”公共招聘等专项活动。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加密线上线下招聘频次,举办行业性、专业性招聘活动,开展“直播带岗”、视频面试等特色招聘。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提供多元化招聘服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九、简化求职就业手续。推进体检结果互认,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道手续。(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补办、改派就业报到证,高校毕业生凭学历证书直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高校及相关部门按规定转递档案。(责任单位: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加强不断线服务。健全高校就业指导体系,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持续开展职业指导进校园活动。(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强化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运用线上登记、窗口服务、社区摸排等各类渠道,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普遍联系,建立实名制数据库,为有就业意愿的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各地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维护就业权益。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
十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做好宣传引导,强化督促检查。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分工协作、分段牵头,做到无缝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同向发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